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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宁夏积极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分层分类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记者调研发现,宁夏实行混改的4家国企混改模式各有不同,但它们均具有轻资产、业态新、充分参与市场竞争等特点,发展前景较好。受访企业普遍认为,国企混改不是“甩包袱”“等拯救”,而须在聚焦主业、做强自身上下功夫,持续提升自身实力,并不断转变发展思路,为混改打下坚实基础。
“因企制宜”选准混改模式
2017年以来,宁夏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原则,宜控则控、宜参则参地推进区属二级及以下国企混改。目前,宁夏国企混改主要分为增资扩股、产权转让两种模式,以引入战略投资者为主。其中,增资扩股模式主要分为民营资本增资和国有资本增资,有利于扩大企业规模,为企业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民营资本增资。作为宁夏首家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2017年,宁夏德坤环保科技实业集团与宁夏然尔特实业集团签订增资协议,引入资金1.16亿元,混改后,德坤母公司宁夏建投集团占股51%,然尔特占股49%。此举在扩大企业规模的同时,将民营企业的机制活力嫁接到国企。
“混改后,民营企业可以借国企的资源更好地开拓市场,提升自身美誉度。此外,德坤的优势在危废和医疗废物处置,然尔特的优势在固废处置,混改实现了两者的业务板块互补。”宁夏德坤环保科技实业集团总经理赵齐全说。
国有资本增资。前不久,宁夏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央企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签订增资协议,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出资8500多万元,持有公司51%的股份,着手建立以投资者为主导的现代化企业管理模式。宁夏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江说,这对于他们公司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宁夏目前公路建设已基本饱和,公司业务资质偏低,市场份额萎缩,通过混改引入全国公路养护领域的领军企业,不仅可以填补宁夏公路养护的空白,也为企业转型、扩大市场奠定了基础。
此外,员工持股也是增资扩股的一种方式。2018年,宁夏丝路风情旅游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9名员工出资310多万元,持有公司14.56%的股份,并成立持股平台,选出执行合伙人行使股东权力。公司员工张大伟说,员工持股增强了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有利于公司人才队伍稳定。
以产权转让将国企“外嫁”。今年年初,国信招标集团出资1900多万元收购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66%的股份,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母公司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占股34%。此次混改既确保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为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体系、促进转换经营机制注入了活力。
混改国企多为“绩优股”
国企混改能否顺利推进与企业自身实力密切相关,可以说,国企混改是检验国企实力的“试金石”。宁夏目前进行混改的4家企业都是具有轻资产、充分参与市场竞争、发展前景好等特点的优质企业。
轻资产、低负债、历史包袱少。宁夏实行混改的企业大多为轻资产型,企业专业性强、固定资产投入较少、资产负债率较低、历史遗留问题较少。如提供招标代理、国际招标项目咨询等服务的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便是典型的轻资产公司,企业无负债、无担保、没有历史包袱,这些是其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先决条件。
国信招标集团高级副总裁胡剑说,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是无债务、具有自身优势的公司。借助这次混改,国信招标集团完成了在全国各省区市的布局,他们对混改后企业的发展很有信心。
具有盈利能力,发展前景较好。宁夏4家已混改国企均具有盈利能力,并涉及互联网、环保等新兴产业,企业发展前景较好。如宁夏丝路风情旅游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成立以来,年营业额快速增长,在互联网公司成立初期普遍“烧钱”的阶段还能略有盈利。公司副总经理王对芳说,现在旅游业发展迅速,尤其近年来宁夏大力推广全域旅游,行业发展前景非常好。
充分参与市场竞争。参与市场竞争对于企业适应市场环境、提升自身竞争力大有裨益,也增强了部分国企的危机意识,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断谋求发展。以宁夏德坤环保科技实业集团为例,2004年公司成立之初,主要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不仅不盈利还需要政府补贴。在充分参与市场竞争后,企业迅速壮大,年营业收入超过6000万元,成为宁夏环保领域的龙头企业。
参与市场竞争也增强了国企的危急意识,强化了它们对混改的认同。吴江对此感触颇深,他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企业不转型业绩就会逐年下滑。到那时,竞争对手就会上门“挖人”,企业也将陷入发展的“死循环”。“国企混改引入‘新鲜血液’让企业看到了转型和发展的希望,国企混改应提前布局,越早进行越好。”吴江说。
混改须提升自身硬实力
目前,虽然部分企业混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整体来看宁夏国企混改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推进。一方面由于部分企业实力弱、吸引力不足,想要混改“没人接”,另一方面少数国企不愿将“蛋糕”拱手相让而“不想改”。受访企业负责人普遍认为,国企混改应以聚焦主业、做强自身为前提,不断转变发展思路,为企业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首先,聚焦主业,增强自身“硬实力”。吴江等人认为,国企混改要顺利推进,提升企业自身实力是关键。国企需要不断寻找主业、聚焦主业,并在充分参与市场竞争的“锤炼”中不断增强自身硬实力和影响力,从而在国企混改中赢得主动权。
部分受访对象担心,国企混改在进场交易中若被出价高、主业差距较大的企业摘牌,对混改后企业的长远发展不利。他们认为,国企混改应选择与自身主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联姻”,避免企业主业因混改受到干扰。
其次,鼓励国企转变思想观念,积极投身混改。宁夏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国有企业不能抱残守缺,要充分认识到国企混改对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通过混改更加充分地参与市场竞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尤其要解放国企管理层的思想,帮助他们补齐“本领短板”,化解他们的混改顾虑。
最后,为国企混改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目前,宁夏国企混改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国企混改后,新的运营管理模式、企业文化等都需要在磨合中逐渐建立。部分受访对象认为,应针对混改后企业面临的现实挑战真人百家家乐app,在绩效考核等方面适当出台扶持政策,推动国企混改稳步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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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开征倒计时 税目税额已定请相关企业做好准备!
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我国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将开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环境保护税法中关于税目税额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环保税根据企业排放污染的程度收费有所不同,污染排放多的企业其缴纳税款就越多,反之则越少。税法规定了两档减税优惠。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排污浓度低于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开征进入倒计时部门配合至关重要
“环保税作为新开征的独立绿色税种,以排放应税污染物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有别于其他税种,专业性强,征收管理较复杂。为此,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
前不久,税务总局与环保部已经正式签署《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进一步强化部门合作,明确职责分工,为环保税的顺利开征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此次通知明确了环境保护税开征前各地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顺利启动、平稳推进。其中,2017年年底前,各省应当确定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按规定发布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办法等并向社会公布。
“下一步,国务院将颁布环保税法实施条例,我们也将联合财政、环保部门制发配套政策文件”,税务系统人士告诉记者,当前征管准备工作主要从“数”“人”“系统”三个方面准备。一是数据方面,主要涉及企业排污历史数据汇总以及为未来数据信息部门共享做准备;二是纳税人识别,目前主要是排污企业认定;三是金三网上报税系统的开发测试。
据了解,环境保护税作为新开征的税种,涉及面很广,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要进行转换,政策上和征管上确需做许多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包括起草税法实施条例,细化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开发征管系统。授权地方决定的事项,包括确定具体适用税额等,由各省(区、市)按法律程序确定。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日前表示,相关部门已起草完成环保税法实施条例送审稿。
环保意义远大于财政收入意义
有业内人士指出,有了科学的税收制度,如何建立规范的征管模式,在保证应征尽征的同时,方便纳税人缴税,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因为环保税是一个全新的税种,完全没有经验可借鉴,所以对税务部门来说还是不小的挑战,工作量也会很大。”
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
征税对象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应税污染物。
计税依据方面,将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其中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确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由于环境保护税是以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所以排放量需要由环保部门来进行专业测定,税务部门需要根据环保部门的专业监测数据,分析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是否准确。”业内专家指出,环境保护税能否真正落地,部门配合至关重要。
社科院中国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环保税是特殊税种,最大的挑战在于征管,污染物排放测量有复杂测定技术和整套标准,税务部门要和环保部门就技术依据、税基确定等进行沟通、需要技术协调,需要更加科学合理测定。
他还表示,环境保护税的收入规模并不大,排污费改税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筹集财政收入,而在于通过税收杠杆,引导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其环保意义远远大于财政收入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全文及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见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真人百家家乐app,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第三章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第二十六条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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